关于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安徽省交易团六安市分团
一般性展位安排及管理办法的公示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市商务局发布时间:2026-07-13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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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的通知》(会字〔2026〕2号)《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会字〔2025〕10号)《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联营参展管理办法》《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安排及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商办贸发函〔2023〕350号)等规定,经征求各方意见,现将《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安徽省交易团六安市分团一般性展位安排及管理办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天,如有异议,请于2026年7月17日前反馈至六安市商务局外贸科并请留下联系方式。

电话:0564-3379711,邮箱:laswjwmk@163.com。


附件: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安徽省交易团六安市分团一般性展位安排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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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安徽省交易团

六安市分团一般性展位安排及管理办法


为提高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六安市交易团参展水平,完善广交会出口展六安市交易分团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和管理办法,做到展位安排公平、公正、公开、规范、透明,依据《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的通知》(会字〔2026〕2号)《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会字〔2025〕10号)《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联营参展管理办法》《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安排及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商办贸发函〔2023〕35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依据扶强扶优、统筹兼顾的工作思路,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六安市商务局牵头成立六安市交易分团(以下简称“市分团”),负责对所属分团的一般性展位进行安排和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仅针对市分团出口展线下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管理,线上展参展按照广交会有关规定执行。另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位置安排办法》规定,由广交会展位位置安排工作小组负责确定参展企业品牌展位和一般性展位的展位位置。


第二章 一般性展位使用条件

第三条 参展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二)对应展区企业出口金额达到广交会规定最低标准:流通型企业75万美元,非流通型企业40万美元。流通型企业即广交会企业类型中的外贸企业或工贸企业。非流通型企业即广交会企业类型中的生产企业、科研院所或其他企业。

(三)为扶持有发展潜力的新企业或中小企业发展,市分团可在各展区中安排一定比例展位(最多不超过市分团在该展区展位总数的20%)给予符合本条(一)规定,但未达到本条(二)规定的最低出口额要求的企业参展。

第四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禁止参展:

(一)被有关部门通报、公告或处罚的违规违法企业,在处罚期限内禁止参展。

(二)被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权的企业。

(三)违规使用、转让或转租(卖)广交会展位且在处罚期限内的企业。

第五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展品禁止参展:

(一)《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 规定之外的展品。

(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他有关出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展品。

(三)涉及商标、专利、版权,但未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的展品。

(四)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不良记录且未经复检合格的展品。


第三章 一般性展位评审原则及标准

第六条 一般性展位评审原则

(一)在上级交易团分配的一般性展位结构基数内,以企业的出口规模和发展潜力为主要依据,结合参展效果等情况,对广交会一般性展位按不同展区根据申请企业评分高低排名,遵循资源配置效率更高、进一步优化结构、相对保持稳定原则,对我市一般性展位实行动态分配管理。

(二)严格控制单一展区品牌展位粘连的一般性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个一般性展位。

(三)在安排一般性展位时,对在同一展区的同一企业,安排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个,且展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个,尽可能将有限的展位安排给更多企业。

(四)每分配展位时评估单个展位拉动出口效果,及单个展位带动企业品牌出海、主体培育效果。如评估结果低于所在展区本交易团同类型企业平均水平,可相应减少该企业展位数,如高于平均水平,可适当增加展位。

(五)对商务部外贸司下发的连续2年4届参展但在对应展区仍无实际出口的企业原则上不分配对应展区展位。

(六)对使用一般性展位参展的企业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评制,其展位数量安排原则上保持两届不变。

第七条 一般性展位评审标准

(一)前三年平均出口额(25分)

同一展区采用百分比排名加权计算得分。以同一展区参评企业前三年海关统计平均出口额(经营未满3年的企业按实际年均出口额计)为依据,由高到低依次排序,按“(企业总数-位次+ 1)÷企业总数×25”计算前三年平均出口额得分。

(二)前一年度出口增幅(15分)

同一展区采用百分比排名加权计算得分。以同一展区参评企业前一年度出口增幅为依据,由高到低依次排序,按“(企业总数-位次+1)÷企业总数×15”计算前一年度出口增幅得分。前一年度新培育企业无出口增幅的,不计入企业总数,展区内其余企业出口增幅得分的平均分为该企业出口增幅得分。

(三)行业自律(5分)

1.积极应对国外针对我出口产品发起的“两反(反倾销、反补贴)一保(保障措施)”调查获3分,提供行业协会出具并盖章的参与证明材料。

2.积极参加行业集体协调,积极维护行业出口质量安全2分。

(四)国际通行认证(10分)

国际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或行业认证的有效证书持有者须与展位申请企业一致,且覆盖产品属于申请的对应展区参展展品。

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

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

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

ISO45000系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SA8000社会责任标准

企业通过同一系列的数个认证,只计 1 次。

2.面向企业的行业认证:

Oeko-Tex Standard 100生态纺织品认证

HACCP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

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

ISO/TS16949或 IATF16949汽车行业质量体系

ISO13485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CGMP动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英国零售商协会BRC认证

ICS认证

3.面向产品或生产线的行业认证标准:

欧盟CE、EMC、ROHS、PAHS、REACH、EC认证、美国UL、UPC、FDA、ETL、FCC、EPA、CPSC认证、美国药典认证 USP、加拿大CSA、CETL认证、澳大利亚WATERMARK、TGA、SAA认证、RCM认证、欧洲药典适用性认证COS、德国GS、TUV认证、英国BSI、UKCA认证、海湾GCC 认证、日本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局认证PMDA、日本药物主文档认证JDMF、日本PSE认证、韩国KS认证、WHO PQ认证、Halal认证、Kosher认证、IECEE CB认证、BSCI认证、GRS认证、BV认证、SMETA(SEDEX)认证、俄罗斯EAC认证、印度BIS认证、印尼SNI认证、巴西INMETRO认证、MPRⅡ认证、WRAP认证、HIGG(WORLDLY)认证、沙特SABER认证、FSC森林认证。

国际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面向企业的行业认证2分/个,面向产品或生产线的行业认证1分/个,总分不超过10分。

(五)优质企业(10分)

被认定为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的任意一项得6分,对应的省级称号任意一项得4分,总分不超过10分。

(六)研发创新(15分)

1.企业每拥有一项实用新型专利计1分、发明专利计2分,10项外观专利按1项发明专利折算。

2.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中国专利奖任意一项得3分,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包括同等级科技创新奖、技术创新奖)任意一项得2分。

3.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得2分,提供标准发布公告、标准文本原件。

总分不超过15分。

(七)境内外商标注册(5分)

按照境内外市场商标注册情况计算分值,境内注册商标一个计1分,境外注册商标一个国家(地区)计1.5分,最高5分。

(八)品牌建设与参展表现(10分)

1.企业进入商务部认定的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且主营业务与该基地特色产业一致得2分。

2.按照评审工作启动时一完整年度企业参加商务部或安徽省商务厅组织或支持的境外展情况计算分值,每参加1场得1分,提供参展合同、参展发票、带有清晰企业信息的参展门楣照片、往返机票等。

3.参展表现,企业获得以下荣誉的,每个荣誉得2分。

(1)获评广交会设计创新奖(CF 奖)。

(2)获评广交会绿美展位优秀案例。

(3)展位采用绿色模块化搭建。

(4)获评广交会参展商邀请采购商参会活动(i 邀请)奖。

总分不超过10分。

(九)企业其他表现(5分)

1.企业获得国家级品牌认证或安徽出口品牌的得2分。

2.配合工作情况3分。本条采取负面清单规定,有以下情形,企业不得分:

(1)企业被广交会组委会、安徽省交易团或市分团通报。

(2)商务部外贸司公布的连续2年4届参展但在对应展区仍无实际出口的企业、高风险企业。

(3)参展企业在安徽省交易团自检期间被发现问题,经巡查人员劝说后拒不整改,对抗检查、态度恶劣等的。

(4)展位公示期结束后,企业因自身原因提出异议,要求退出广交会的。


第四章 一般性展位分配程序

第八条 申请企业完成“易捷通”网上申报,申请成功后下载打印参展申请表加盖公章后送至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由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统一报送至市分团。

第九条 市分团根据本办法,在展位申请截止后安徽省商务厅规定的时间内,确定本团一般性展位安排方案(初稿),提交局党组会议审议,并抄报驻市商务局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条 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后,在市商务局网站进行公示,展位安排方案公示内容须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参展展区、展位数量、布展方式等,并报安徽省商务厅备案核查。


第五章 一般性展位使用要求

第十一条 参展企业须严格执行《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流通型企业在某一展区的相邻展位数量达到3个或3个以上的,可在该展区申请与有联合经营或供货关系的非流通型企业(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联营参展),并须一并提交有关材料。单个参展企业在同一展区最多可申请与两家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品牌展位及其粘连具体按《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联营参展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联营参展申请。流通型企业按时提交有关材料,经市分团初审同意后报省交易团。省交易团负责企业联营审核。参展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任何费用。


第六章 一般性展位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分团负责本分团展位使用管理,与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签订参展管理协议。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企业展位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查工作贯穿参展协议签订、展位预收费、现场筹展等全过程,确保参展企业全覆盖。

第十五条 市分团每届每期从重点县区抽调人员成立工作组,在参展期间对企业展位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各参展企业应配合检查,对于以任何原因不配合检查的,视同违规使用展位处理。


第七章 一般性展位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 严禁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经广交会查处认定存在违规情形的参展企业,应无条件接受广交会作出的处罚决定。对于广交会加倍扣减展位基数的违规情况,将按1:5扣减企业所在县区展位基数,并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企业纳入一般性展位安排方案公示后,若临时退展位,市分团将按对应展区企业评分排名对空缺展位进行递补。

第十八条 严禁展览期间空置展位、提前退展。空置展位的企业取消其从下届起连续4届广交会参展资格,并相应扣减企业所在县区展位基数,空置展位的展位费不予退回。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六安市商务局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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