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商务局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市商务局发布时间:2021-09-20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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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创优“四最”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办秘〔2021〕3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在全市商务系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安徽省委、省政府和六安市委、市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要求,全面清理规范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逐步构建明规矩于前、寓监管于中、施重处于后和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严惩戒的审批监管机制,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不断注入新动力、添加新活力。

二、改革任务及相关措施

1.建立清单动态管理机制。

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要求,将部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明确各级主管部门、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结合中央、省级两个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形成《六安市商务局“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见附件),及时调整更新并同步向社会公布。

2.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推行告知承诺。根据《通知》精神要求,我局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等2个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

三、配套措施

1.加强工作衔接及信息归集共享。积极建立与市场监管部门之间涉企经营许可信息双向精准推送机制,实现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办理信息互通共享。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的及时归集。

2.持续提升审批服务效能。依托“皖事通办”平台,在实现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的基础上,围绕服务企业全生命周期,按照“一件事一次办”的工作理念,实行一网申请、并联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结果互认、统一出件,提供全流程“一门、一网、一次”服务,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3.创新监管措施。对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调整情况,及时对已制定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相应调整并形成与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加快构建“双告知、双反馈、双跟踪、双随机、双评估、双公示”综合监管机制,健全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领导。要建立“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协调推进机制,明确目标责任,落实主体责任,压实部门监管责任。统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积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创优“四最”营商环境。

(二)落实改革措施。对照《通知》精神要求,以及我局制定的“证照分离”改革各项具体措施,加强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及时动态调整管理流程,强化政策讲解,做好相关指导服务。

(三)明确监管责任。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健全综合监管机制,完善监督体系。市级商务部门负责全市商务领域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辖区内告知承诺审批事项及后续核查监督工作。

(四)加强宣传推广。认真做好改革政策解读,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多种载体加强宣传,提高社会对改革政策的知晓度,营造改革良好氛围。及时总结实施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不断细化完善具体监管措施,加快推进政府职能深刻转变。

附件1: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实行告知承诺)

附件2: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实行告知承诺)

六安市商务局

2021年4月19日

附件1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实行告知承诺)

一、主管科室

六安市商务局运行科

二、改革内容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 号)要求, 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事项,在全市范围内,由市商务局对新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等实行告知承诺,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三、法律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四、许可条件

(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五)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六)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五、材料要求

(县区)商务部门初审意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材料、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建设竣工验收材料、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及任职文件、成品油供油协议、告知承诺书

六、程序环节

申请人提出申请,商务部门提前告知审批程序、审批标准等,受理人员当场对申请人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承诺制许可条件的,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发放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承诺制许可条件的,告知申请人改由一般程序申办。

七、监管措施

(一)加强证后检查。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者,辖区商务部门应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成品油零售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是否符合成品油安全要求等情况。

(二)对检查发现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并进行相应的联合惩戒。对成品油零售经营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不符合比例超过 40),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并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三)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附件2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实行告知承诺)

 一、主管科室

外资外经科

二、改革内容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 号)要求, 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事项,在全市范围内,由市商务局实行告知承诺:对企业应当具备的申请报告、从业证明、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应急方案等实行告知承诺,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三、法律依据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四、许可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五、材料要求

1.企业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原件;

2.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从业证明;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境外安全管理制度、突发时间应急处置办法及方案; 企业申请报告(商务部系统可以生成);

3.企业法人代表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4.申领证书时,需提交《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及年审申请表》和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处置备用金存款协议复印件或备用金保函正本。

5.告知承诺书

六、程序环节

对企业应当具备的申请报告、从业证明、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应急方案等实行告知承诺,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七、监管措施

(一)加强证后检查。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的对外劳务经营者,辖区商务部门应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对外劳务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等情况。

(二)对检查发现对外劳务经营者经营条件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并进行相应的联合惩戒。对对外劳务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不符合比例超过 40),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并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三)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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