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商务局(贸促会)财务管理制度(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创建节约型机关,确保工作正常有序运转,根据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预算安排,依法管理;
(二)精打细算,量入为出;
(三)日清月结,及时结算;
(四)保障重点,兼顾一般;
(五)勤俭节约,讲求实效。
第三条 机关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由局规财科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所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支付、一支笔审批。
第四条 机关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合法编制并严格执行经费收支预算,如实反映财务收支情况,开展财务活动分析,加强国有资产和资金管理。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对报销单据要认真审核,做到报账手续完备,账目清楚,日清月结,定期报表。
第二章 预算编制及执行
第五条 预算编制由局规财科会同局各科室按照“合法、规范、公平、节俭”的原则,结合上年资金使用情况和本年度实际需要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由局班子会议审定后,报送市财政局审批。
第六条 财务预算收入主要是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或业务经费。
第七条 党员活动经费、老干部活动经费、工会活动经费按有关规定标准列入专项支出。
第八条 基本支出指用于满足单位日常工作需要的各类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会议费、购置费、文印费及其他费用。
专项支出指具有专门用途的费用支出,原则上按年初预算和上级下达的科目执行。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资金管理及审批遵循“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即由经手人和科室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原始凭证(即报销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具备以下要素:(一)原始凭证名称;(二)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及编号;(三)填制和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或个人签章;(四)相关凭证附件;(五)报销原始凭证须有经办人、经办科室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字和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批;规财科按规定及时安排支付。
第十一条 根据市财政局规定,凡符合公务员卡消费条件的公务消费必须使用开户行的公务卡,用现金支付的费用规财科有权拒绝报帐。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管理
(一)接待工作要本着热情、节俭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公函制度。根据派出单位发出的公务活动公函,进行公务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三)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坚持“先审批,后接待”的原则。对口单位来人需接待前,由对口科室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送办公室审核,报财务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后在指定酒店消费。公务接待审批单内容应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人数和公务活动安排事由、费用预算等内容。
(四)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接待一事一结,公务接待消费后,一般情况下由办公室主任签单,一律注明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人数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和费用等内容,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
(五)接待费报账程序:由办公室结算接待经费,经规财科审核,办公室主任签字,报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所有接待开支必须附原始接待审批单和接待清单。公务接待经费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原则上实行公务卡结算和转账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三条 出差管理
(一)机关干部职工差旅费开支,严格按照《六安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六财行〔2016〕12号)的规定执行。
(二)外出参加会议或其他业务活动一律经局领导签批的文件或电话通知,并严格按通知人数安排出差,按照规定安排交通食宿。
(三)差旅费一般先由个人垫付,5000元以上的大额预借差旅费须经分管财务的局领导批准,出差回机关一个星期内报账结清。
第十四条 专项经费支出
(一)上级下拨或本级预算的项目经费支出,由分管业务科室的局领导牵头,承办业务科室负责,会同相关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提交局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同意后,按规定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签批后,由局主要负责人审批或有关部门会签。
(二)专项工作经费支出由承办科室根据有关活动方案,编制经费预算,一般应提前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如5000元以上的大额支出须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由局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批。
(三)专项工作结束后,承办科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汇总相关费用,按程序和规定报账。
第十五条 报账时限
(一)各项开支应在一个月内报账,除办公室定点接待外,机关干部职工每月25日前(如遇节假日,依次往后顺延时间)必须把一个月内的开支(包括差旅费)按程序报批;定点接待由办公室在每季度末的10日前统一结算按程序报批。
(二)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实行财务统管,分级报审,一支笔审批制度。除工资福利发放、出差报销等支出外,一般单笔5000元以下的经费开支由局分管财务负责人按规定审批,5000元以上的经费支出由办公室汇总提交局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后,由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批。
(三)严格监督管理。每月10日前出具上个月财务报表,并按照规定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监督。
(四)严格执行财务公开。严格按照要求对财务进行公开,定期拟出财务收支清单在公示栏中进行公示和局机关会议上进行公布。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本制度所称物品特指: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办公文具。物品管理是指对前述物品的申购、购买、入库、保管、使用、维护、处理等全过程的管理。
(二)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指房屋建筑及附属物、音像设备(照相机、摄像机、投影仪、音响、电视机)、电子电器设备(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价值比较高,使用时间较长的物品。固定资产由局办公室建台帐和管理。
(三)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指办公桌椅、文件柜、货架、沙发、保险柜、修理工具、饮水壶、电话机、计算器等单价较低,使用时间较短的易耗物品。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摊销计入成本,分别建帐备查,其实物由局办公室管理。
(四)办公文具。办公文具是指用于办公的纸张、笔墨、文件夹、笔记本、订书机、胶水等价值较小的办公用品。各科室办公文具按需领取。各科室需添置办公用品的,需提前提出申请,列出明细清单,由办公室汇总审核报分管局长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采购,凭采购分配统一报账。金额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实行政府采购。未经批准自行购置办公用品不予报销。
(五)物品采购。全局物品的采购均由办公室专人负责采购。
(六)物品验收入库。所购物品及配套资料都必须经办公室物品保管员验收,并分别建立物品台帐。贵重物品应按照物品的存放要求妥善保管。
(七)采购报帐。采购人员持有效发票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帐。
(八)物品领用、使用与维护。物品使用人必须办理领用手续,实行以旧换新,领用时应核准物品的质量、价格、数量。使用物品时必须按要求正确使用。
(九)物品移交与归还。人员调动时应将本人使用物品应履行交接手续,办公室主任为监交人,移交人、接交人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单上签字。
(十)物品处置。物品的转让、报废由物品使用人申报,经分管领导审批,局办公室登记备查。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