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商务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市商务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实现固定资产的优化配置,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高效,防止固定资产的浪费、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统一购置和管理。即对固定资产的购置保管、使用、维护、清查盘点等管理;同时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第四条 局财务科负责固定资产统一建帐、统一核算,并协助有关科室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管理。
第五条 较大数额的固定资产购置要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严格按照市政府的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由局财务科向市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申报。
对于确属急需购置的一般性固定资产,由办公室提出意见后,按照《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购入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办公室登记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财务科填制记账凭证,记入固定资产总账。
第七条 对分散在各科室的固定资产要指定专人管理,科学使用,以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提高其使用效率。
第八条 为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每年年初要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
(一)清查盘点的内容,包括圈定资产的实有数与帐面数是否相等,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等。
(二)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入帐;盘亏报损的固定资产,属于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资产报废的审批权限及时办理核销;属于过失的责任事故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应当按照规定给当事人以必要的经济处罚。
(三)局机关各科室闲置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进行统一调配,使之合理流动,发挥效益,防止积压。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要根据省规定的审批权限,将需处置的物品开列清单,经局长办公室同意后报市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固定资产的调出、处置、报废、报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各科室不得擅自处置。固定资产处置残值或租金收入计入其他收入,用以安排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以上规定,自即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