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商务局2025年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商务局发布时间:2026-01-09 16:00
字号:

1.对外劳务合作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进和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外经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市商务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采取监督检查、专项调查、安全审查、年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督促指导企业依法规范经营,营造公开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二、事中监管

(一)监管主体。明确商务主管部门是对外劳务合作行为的监管部门、赋予监管职责、监管手段。

(二)监管手段。包括抽查、调查、检查。事中事后监管与事前“报告+许可”相衔接,特殊监管与一般监管相结合,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相配套。

(三)监管对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对外劳务合作行为及其影响。

(四)审查内容:1、两年内有不良行为记录;2、营业执照期限届满;3、上年度未参加验照;4、经营场所查无;5、未取得专项许可(审批)或许可(审批)失效;6、多次被消费者投诉(举报);7、案件未办结;8、改变其他登记事项未办理变更登记。

(一)审查程序: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对企业遵守对外劳务合作法律法规规定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进行检查,及依法定职权启动检查。

(二)审查结果。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反对外劳务合作法律法规的情形,可采取:书面通知责成说明情况,并依法开展调查;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备案;提请相关部门予以处罚。纳入对外劳务合作诚信档案,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三)监管措施

1、协同监管。加强与外汇、税收、工商、海关等部

门的信息共享及合作,形成协同监管,合力防范对外劳务合作中的违约、异常资金流动、逃避履行义务等行为,逐步建立对不诚信投资者的跨境追偿和处罚机制。

2、公开监管。建立健全对外劳务合作全过程(生命周期)监管体系。建立统一的对外劳务合作电子政务及信息共享公示系统,在提升投资便利化、行政透明度的同时,形成各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社会可实时参与监督的基础性监管平台。

三、事后监管

(一)信息报告。以信息报告为基础,建立对外劳务合作信息数据库,完善重点监控名单。通过对对外劳务合作情况的一般性抽查、对附加限制条件审查批准,以及对违法线索的调查等手段,履行监管职责。

(二)信息公示。突出“信用”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公示的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信息和即时公示信息,是其在从事劳务合作活动中形成的信息。反映企业信用状况,满足社会公众对企业信用信息的需求,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商务局对全市商务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通过12345积极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并由商务综合执法大队进行核查。

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企业发放批准证书;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批准证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等。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高度重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人员培训。加强对外资审批人员外资管理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审批工作。

(三)加强普法宣传。执行国家安全审查等制度,维护国家安全。依法明确外资企业监管的目标、内容、方式,逐步建立完善外资企业信息备案、信息报告、信息共享及公示等制度,加强对外商投资的全过程监管,促进外商投资企业规范发展。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2.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行政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皖商办运函〔2019〕765号)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市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六安市商务局负责对全市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工作,采取随机抽查、联合检查、加强年审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督促指导企业依法规范经营。

规范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工作,加强对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事中事后监管,为成品油零售经营经营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二、事中监管

(一)对企业申报条件的监管

1.要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是由六安市政府审定后对外发布,是加油站许可的重要依据。申请者须获得县级商务部门核发的规划确认书,方才有效。

2.应获得国土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土地权属证书或证明,取得规划建设部门核发的相关文件。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3.加油站要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5.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二)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监管

提供材料一式两份,所有复印件均需县级商务局加盖“经审查与原件相符”公章。应提供如下材料:

1.县区商务局的初审意见。

2.《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原件)。

3.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原件)。

4.县区商务局核发并经备案的加油站(点)建设规划确认文件(原件)。

5.市场监督部门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7.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8.加油站相关验收证照:

⑴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⑵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⑶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⑷消防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⑸环保部门核发的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⑹气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⑺质检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

⑻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⑼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12.油源证明文件: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13.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4.加油站(点、船)现场照片两张

15.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对审批程序的监管

主要监管审批人员是否按规定流程和时限办结。

1.是否按规定审查相关材料;

2.是否按规定流程和时限按时办结;

3.对申报不符合规定的,是否履行一次性告知手续;

市商务局正式受理后,如认为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应补充材料及相关情况说明。正常情况自受理全部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3日内完成审查(现场核查的时间不包括在内)。

(四)其他

1.利用安徽省成品油行业地理信息管理(GIS)系统,建立许可证电子档案。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督促企业依法经营。

2.做好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年度检查工作及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定期和不定期安全管理专项检查。

3.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为5年,督促企业及时到期换发新证。

三、事后监管

对于商务机关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时限(不作为)、或未按规定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及变更初审转报(乱作为),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报人可以向市商务局投诉、举报。

四、责任追究

1.加强层级监督。市商务局对全市商务主管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2.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企业给予通过;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批通过;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等。

五、保障措施

为做好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工作,确保监管工作有条不紊,应强化如下工作:一是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审批人员对成品油行业管理管理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审批工作。二是要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制度,确保监督工作落到实处。三是要强化监督举报。查处监管不力问题,确保监管工作有序进行。四是强化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3.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度检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规范行政行为,加强对全市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监督管理,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皖商办运函〔2019〕765号)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市成品油年检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市商务局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规范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工作,加强对成品油年检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成品油行业监管水平,保证成品油经营企业规范经营,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事中监管

市商务局负责辖区内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检工作。

(一)成品油年检对象

已领取市商务局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在省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登记注册的成品油经营企业。

(二)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监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提供如下材料:

⑴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注册资金、从业人员,薪酬总额等),本年度的销售情况(销售额,销量,是否开展非油品业务)以及效益情况(利润,税金);年度内受到的奖惩情况(主要是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等。须加盖企业公章。

⑵《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审查登记表》

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原件及正、副本原件的电子图片。

⑷有效期内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正本电子图片及复印件

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封面、内页、宗地图原件的电子图片;水上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另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等原件电子图片。

⑹.加油站(点)基础设施在上年度改扩建的,需提供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材料及近期的外观图片。

⑺因油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等违规违法经营被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的,需提交有关的说明、整改措施以及执法部门出具的处理意见等材料。

(三)对年检程序的监管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成品油经营企业报送的申请年度检查相关材料,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成品油经营企业提交的年检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年检结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的年度检查结论要在市级商务部门的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

(四)其他

1.利用安徽省成品油行业地理信息管理(GIS)系统,建立年检结果的电子档案。对企业每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督促企业依法经营。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为5年,督促企业及时申请换发新证。

3.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地市商务局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不合格的,上报省商务厅要求撤消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三、事后监管

对于商务机关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时限(不作为)、或未按规定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年检(乱作为),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报人可以向市商务局投诉、举报。

四、责任追究

工作人员在年检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按要求开展年度检查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通过年度检查的;

3.对年检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4.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年度检查的;

5.年度检查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为规范成品油年检的监管工作,确保年检工作有条不紊,应强化如下工作:一是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年检工作人员对成品油行业管理管理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二是要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制度,确保监督工作落到实处。三是要强化监督举报。查处监管不力问题,确保监管工作有序进行。四是强化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成品油年检工作涉及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的按时依规年检的法律意识。

 

 

 

 

 

4.外派劳务项目合同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加强外派劳务项目合同备案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外人员相关信息备案制度的通知》(商合发2010年第41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六安市商务局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在外人员相关信息的全面掌握和及时跟踪,实施事中事后的监管,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境外突发事件,做好我在外人员的安全权益保护工作,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违规行为,应立即做出更正和处理,确保全市在外投资人员备案工作有序进行。

二、事中监管

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或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企业必须在办理外派劳务项目合同备案手续后,才能招收外派劳务人员。

公开监管。建立健全外派劳务项目审查监管体系,在提升投资便利化、行政透明度的同时,形成各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社会可实时参与监督的基础性监管平台。

三、事后监管

(一)个人和组织发现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或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市商务局举报,市商务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根据《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外人员相关信息备案制度》规定,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三)发现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商请提供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违法事实证明、依据的,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提供。

四、责任追究

(一)主管部门:

商务主管部门未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由上级商务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二)企业:

1、企业未按本制度要求办理在外人员相关信息备案的,企业注册地商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结拒不改正的,按照境外安全管理等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有责任。

2、企业未如实填写在外人员相关信息,不得申请对外经济合作专项资金。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人员培训。加强对经办人员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此项工作。

(二)加强普法宣传。依法明确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和人员备案的内容、方式,建立完善的信息备案、信息报告、信息共享及公示等制度,加强对外派劳务项目和人员的全过程监管,促进企业规范发展。运用多种方式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5.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初审)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加强对拍卖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初审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24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六安市商务局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拍卖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初审的事中事后监管,提升行业监管水平,切实保证行业规范经营,防范行业恶性竞争,促进拍卖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事中监管

联合工商部门,重点监管以下事项:

1、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

2、对拍卖标的进行虚假宣传,给买受人造成经济损失;

3、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

4、采用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活动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义拍除外)或给予委托人回扣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5.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设立决定;是否违反《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设立条件作出准予设立决定;是否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设立决定;

6.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在执行公务中是否履行了有关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要求的保密义务。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事后监管

1.要求拍卖企业报告年度企业拍卖管理经营情况。主要内容包括:拍卖企业举办拍卖会场次,每场拍卖会概况总结,拍卖师注册情况等。

2.定期对拍卖企业进行实地检查。主要包括是否存在拍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行为,是否存在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行为,是否存在对拍卖标的进行虚假宣传行为,是否存在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行为,是否存在采用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活动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义拍除外)或给予委托人回扣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3.要求各企业按时向全国拍卖行业监管系统上报经营数据和相关信息。

4.建立商务与工商互动机制,互相通报日常检查监督信息,依各自职权对违反规定的拍卖企业进行规范和处理。

5.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和本级监察部门定期监督检查初审监管工作人员履行管理监督职责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6.设立举报电话,接受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四、责任追究

1.拍卖企业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六安市商务局按程序将拍卖师违规情况报省商务厅进行处理。

2.拍卖企业对拍卖标的进行虚假宣传,给买受人造成经济损失;拍卖企业采用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活动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义拍除外)或给予委托人回扣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六安市商务局按程序通报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3.拍卖企业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六安市商务局按程序将拍卖师违规情况报省商务厅进行处理。

4.拍卖企业在拍卖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的,六安市商务局按程序将拍卖师违规情况报省商务厅进行处理。

5.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在执行公务中违反有关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要求的保密义务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为加强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监管,保障监管工作有条不紊,应不断强化做好如下工作。一是要强化工作人员法律法规学习,提高依法依规办事能力;二是要强化业务技能培训,提升工作能力;三是要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制度,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四是要强化监督举报渠道,查处监管不力问题,确保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6.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对全市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工作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和商务部《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六安市商务局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工作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审批管理工作,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违规操作或不适处置,应当立即纠正。

二、事中监管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根据规定,六安市商务局负责全市合同登记工作。收到上述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内容进行核对,并向技术进出口经营者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1.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合同号

(二)合同名称

(三)技术供方

(四)技术受方

(五)技术使用方

(六)合同概况

(七)合同金额

(八)支付方式

(九)合同有效期

2.对申请材料的监管

申请材料:一是进出口技术合同;二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对办理流程及时限的监管

办理流程及时限: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登录商务部政府网站上的“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网址:jsjckqy)进行合同登记,并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技术进(出)口合同副本(包括中文译本)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到商务主管部门履行登记手续。市商务局在收到上述文件起1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内容进行核对,并向技术进出口经营者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三、事后监管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事项,要全面做好跟踪督查。

1.通过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定时查看技术进出口合同备案情况;

2.及时掌握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信息情况,加强与商务部和企业的沟通联系,做好协调服务;

3.建立用户档案,及时跟踪企业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情况,督促企业依法经营。

4.投诉举报电话:0564-3379711

四、责任追究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公里人员在审批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审查申报条件,违反规定办理的;3.在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4.在审批工作中发现收受贿赂等违反廉政工作规定的。

五、保障措施

为加强对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的监管,保障监管工作有条不紊,应做好如下工作:一是要强化工作人员法律法规学习,提高依法依规办事能力;二是要强化业务技能培训,提升工作能力;三是要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制度,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四是要强化监督举报渠道,查处监管不力问题,确保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注:依据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

 

7.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对企业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备案工作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以及《安徽省商务厅关于下放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备案权限的通知》(皖商办政法函[2016]375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备案监管

省内特许人备案,市商务局负责受理申请、审核并备案;跨省特许人备案,市商务局负责受理申请、审核并初审转报省商务厅备案。

(一)监管备案对象是否具备备案条件

1、备案对象为:注册地在安徽省内且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包括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下同)

2、备案条件为:特许人成立满1年,且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能够持续提供经营之道、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2个直营店持续经营时间都超过1年。

(二)监管审查企业是否提交相关资料。

1、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表。

2、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3、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4、特许人(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复印件,且经营范围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

5、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港澳台通行证、护照及翻译件等)。

6、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授权书、受让证明等)。

7、其他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前置性审批证明文件等)。

8、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9、特许人经营操作手册目录。

10、特许人承诺书。

11、首次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2、“两店一年”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含两店营业执照及一年以上纳税证明等)。

13、授权委托书。

二、事中监管

(一)监管人员是否到备案企业直营店和加盟店实地调查,了解企业实际情况;

(二)监管人员是否按流程发放备案登录号,是否督促特许人提交网上备案材料,审核后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公告,书面材料是否归档。

三、事后监管

省商务厅或市商务局备案通过后:根据《条例》第19条和《办法》第8条规定,市商务局对备案人的年报情况进行监督,督促特许人在每年的3月31日前,登录《系统》提交“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年报”。

根据《条例》和《办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监管实行设区市属地管理,市商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业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受理举报投诉,开展行政处罚、网上投诉在《系统》“投诉管理”处理。

四、责任追究

企业违反《条例》和《办法》规定的,由市商务综合执法大队依法进行查处,并上报省商务厅处置。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监管失职以及监管不到位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为加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备案管理,保障监管工作有条不紊,应不断强化做好如下工作。一是要强化工作人员法律法规学习,提高依法依规办事能力;二是要强化业务技能培训,提升工作能力;三是要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制度,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四是要强化监督举报渠道,查处监管不力问题,确保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8.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我市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管理办法》、《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办理出口商品原产地证明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市贸促会是我市出口货物发货人注册的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管理办法》、《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负责办理我市出口商品原产地证明的工作。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办理出口商品原产地证明的条件。主要包括:

1、必须完成出口货物发货人注册;

2、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原产地证申报系统上直接申报;

3、通过市贸促会审核后,打印出口商品原产地证明;

4、要求更改或补充已签发原产地证的内容,必须申明更改理由并提供依据,经审查符合要求后,重新办理申请手续,收回原发原产地证,换发新证;

5、如果已签发的原产地证遗失或毁损,从签发之日起半年内,必须向市贸促会说明理由并提供确实的依据,经审查同意后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二)填制出口商品原产地证明的规则。主要包括:

1、第1栏:出口方。此栏不得留空,填写出口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出口商名称是指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批准的名称、应与第11栏签章相符。若经其它国家或地区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出口商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转口商应为境外公司)。

2、第2栏:收货方。应填写最终收货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通常是外贸合同中的买方或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但往往由于贸易的需要,信用证规定所有单证收货人一栏留空,在这种情况下,此栏应加注“TO WHOMIT MAY CONCERN”或“TO ORDER”,不得留空。

3、第3栏:运输方式和路线。此栏填写两项内容:运输方式,如海运、空运、陆运;运输路线。海运、陆运应填写装货港、到货港。如经转运,还应注明转运地。注意装运港必须在中国境内。多式联运要分阶段说明。

4、第4栏:目的地国家(地区)。此栏填写货物最终运抵目的地的国家或地区,即货物最终进口国(地区),一般应与最终收货人所在的国家(地区)一致,或最终目的港国别一致,不能填写中间商国家名称。

5、第5栏:签证机构用栏。为签证机构在签发证书后发证书,补发证书或加注其它声明时使用。证书申领单位应将此栏留空。

6、第6栏:运输标志。应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码,不可简单地填写“按照发票(AS PER INVOICE NO.)”或者“按照提单(AS PER B/L NO.)”。如无唛头,应填写NO MARK(N/M)。此栏不得留空。此栏不可打印中国以外的其它国家制造的字样,如MADE IN U.S.A.字样。

7、第7栏: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名称要求填写具体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要求填明多少箱、包、袋等,注意在阿拉伯数字后加括号加注英文数量。如货物系散装,填写商品名称后加注“散装”英文“IN BULK”。此栏填写完毕后,在末行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再添加内容。此栏中一般能够接受的声明内容如下:

制造商名称、地址(若制造商名称与出口商不一致,需提供保函,声明该CO项下货物由所打印厂家生产,并盖制造商公章或出口商公章);

信用证号码、合同号码;

根据领事馆要求、需要加打的声明;

开户银行名称或许可证号码(IMPORT LICENSE)等。

8、第8栏:商品编码。要求填写至少四位数的HS编码,与报关单一致。若同一证书包含几种商品,则应将相应的税目号全部填写。此栏不得留空。

9、第9栏:量值。填写出口货物的量值即数量或重量,应以商品的计量单位填写,以重量计算的要填注毛重或净重。

10、第10栏:发票号码及日期。必须按照所申请出口货物的商业发票填写。此栏不得留空。日期的表达要求:月份一定要用英文表达,年份一定要完整。

原产地证中的三个日期:发票日期、申办日期、签发日期,其中发票日期是最早的,签发日期是最迟的,但三个日期可为同一日。若打印出运日期,则出运日期不可早于发票日期,出运日期和发票日期可为同一日。

一份发票只能申领一份产地证。当同一发票项下的货物分批出运时,可将发票拆成多份,并在每份发票号后加A、B、C或“-1”、“-2”、“-3等以示区别,并分别凭发票申领产地证。

11、第11栏:出口方声明。该栏由申请单位已在签证机构注册的原产地证手签人员电子手签字样及申请单位在签证机构备案的中英文电子印章。

12、第12栏:签证机构证明。此栏由签证机构授权的签证人员电子手签字样及签证机构电子印章,注明签署地点和日期。

(三)是否依法依规办理出口商品原产地证明

市贸促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规则、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企业办理出口商品原产地证明提交的相关数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方可予以签发。。

二、监管措施

(一)材料审查。

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原产地证书相关数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方可予以签发。

2、审查时如发现持证人证书超过有效期限,或有违规使用情况,应予以收回。

3、企业信息发生改变导致办证资格失效的,应予以告知并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变更。

(二)监督检查。对办理出口商品原产地证明的,加强事中事后检查:

1、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以及举报投诉检查等。

2、年度检查:每年对已取得《出口商品原产地证明》办理资格的企业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

3、证后监督抽查: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每年检查已取得办理资格企业总数的10%。

(三)协同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管理办法》、《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的要求,协同海关部门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四)信用监管。在日常监督检查、年度检查中发现办理人有信息变更、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取消出口商品原产地证明办理资格。

三、责任追究

在办理出口商品原产地证明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注册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注册的;

3、未严格审核申请材料,造成违规注册的;

4、在接受注册中玩忽职守、滥用权利的;

5、在办理出口商品原产地证明过程中发生向办理人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四、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管理办法》、《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市商务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采取监督检查、专项整治、信用管理、年报核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督促指导企业依法规范开展分支机构备案及经营活动,防范环境污染、非法拆解、违规经营等风险,营造公开化、法治化、规范化的行业营商环境。​

二、事中监管

(一)监管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是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备案及经营活动的核心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监管部门可采取进入经营场所检查、询问相关单位和个人、查阅复制文件资料、核查信息系统数据等监管手段。​

(二)监管对象​

已办理备案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备案行为及经营活动、分支机构经营活动对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三)审查内容​

1.分支机构备案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包括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信息表》等);​

2.分支机构是否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 30 日内完成备案手续;​

3.分支机构是否存在涂改、出租、出借备案相关证明材料的行为;​

4.分支机构是否超出备案范围开展经营活动,是否存在非法拆解报废机动车的情形;​

5.分支机构经营场所是否符合安全、环保相关要求,是否存在位于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情况;​

6.分支机构是否配合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是否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7.多次被投诉举报或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分支机构相关情况。​

(四)审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明确检查范围、内容、方式及责任分工,可采取 “双随机、一公开” 方式开展日常检查;

2.实施监督检查,通过现场核查、系统比对、部门协查等方式核实分支机构备案及经营情况;​

3.记录监督检查结果,形成检查档案,对发现的问题当场反馈并书面记录;​

4.对投诉举报线索、有关部门移交线索或日常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形,启动专项调查程序。​

(五)审查结果处理​

1.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反备案管理及行业监管规定的情形,可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2.书面通知企业及分支机构说明情况,依法开展调查核实;​

3.对备案材料不齐全、备案程序不规范的,责令限期补正;对超出经营范围、未落实环保措施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可暂停其相关业务办理权限;​

4.对存在非法拆解、伪造备案材料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分支机构备案资格,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

5.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相关平台向社会公示。​

(六)监管措施​

1.协同监管。建立商务、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共享分支机构备案、资质认定、行政处罚等信息,合力查处非法回收拆解、环境污染、买卖伪造票证等违法行为,开展打击非法回收拆解专项整治行动。​

2.科技监管。依托 “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 系统,建立分支机构备案信息动态管理平台,实现备案流程线上办理、经营数据实时监控、违规线索自动预警,提升监管精准度和效率。​

3.行业自律。引导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协会制定分支机构管理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和信用评价,督促企业加强分支机构内部管理,强化行业自我约束。​

三、事后监管

(一)信息报告与动态管理​

以分支机构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报告为基础,建立健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信息数据库。企业应在每年 3 月 31 日前通过信息系统报送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包括业务开展、合规经营、环保措施落实等内容;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 30 日内报送变更信息。监管部门通过数据分析、重点抽查等方式,完善重点监控名单,对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或存在多次违规记录的分支机构实施重点监管。​

(二)信用监管与信息公示

突出 “信用” 在市场监管中的核心作用,实施分支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将分支机构备案情况、违法违规记录、整改落实情况等纳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向社会公示。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及分支机构,在监管频次、政策支持等方面给予激励;对失信主体,依法采取限制备案、联合惩戒等措施,禁止相关企业三年内再次申请分支机构备案相关资质。​

四、责任追溯​

(一)层级监督

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下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分支机构备案监管工作进行监督问责,重点检查监管职责履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整改落实等情况,对监管不力、推诿扯皮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二)社会监督

通过 12345 热线、政务服务投诉平台等渠道,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受理对分支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的举报。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线索属实的,依法立案查处。​

(三)责任追究机制

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根据过错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实施相应追究:​

1.对符合备案条件未予备案、不符合备案条件违规备案的;

2.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依法查处、拖延处置的;​

3.对监管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商业秘密的。

4.对上述情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监管机制​

按照 “审、批、查” 相互分离、相互衔接的要求,强化对分支机构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监管责任分工,完善监管工作流程,落实监管经费和装备保障,确保监管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二)加强队伍建设​

加强监管人员业务培训,重点培训《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环保标准、拆解技术规范及信息化监管工具使用等内容,适时组织考核,确保监管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执法能力,不具备相应能力的不得从事相关监管工作。​

(三)强化普法宣传​

通过政策解读会、行业培训、新媒体宣传等多种方式,向企业及分支机构宣传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重点解读分支机构备案流程、禁止性规定和法律责任,提升企业合规经营意识和公众监督意识,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点击“我要问”在线咨询,也可以拨打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或者拨打市长热线:0564-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