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商务局行政权力与责任清单(2025年版)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商务局发布时间:2026-01-05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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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商务局行政权力与责任清单(2025年版)
序号 权利类型 权利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16年8月25日第二次修定)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十七、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
3.《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25年第4号,2025年8月1日公布)第九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零售网点所在地市级政府指定部门提出申请。市级政府指定部门依法受理申请并依据本办法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将许可企业信息推送有关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主体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二)申请主体应当符合安全主管部门许可管理的有关要求;(三)零售网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本地区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四)零售网点建设及设施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通过相关部门验收。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是否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应告知理由,符合集体研究的,应当集体研究);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决定,公开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市级:市辖区内
2 行政许可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6月4日国务院620号令公布)第五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第七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安徽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2014年5月7日皖商办外经函〔2014〕366号修订)第二条:在安徽省注册的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经企业注册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是否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公告,并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应告知理由,符合集体研究的,应当集体研究);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公开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监督对外劳务合作,受理投诉。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申请予以批准;
5.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
6.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7.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有贪腐情形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许可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初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2.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24号令,2019年修正)第十二条: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十三条 拍卖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项目后,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由其换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将转报决定及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拍卖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确认 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国务院令416号)(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十七条:“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向海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以下简称签证机构),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是否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公告,并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应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公开信息。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权力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市级:市级行政区域内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
5 其他权力 外派劳务项目合同备案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二十六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用工项目、国外雇主的有关信息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评议。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作出转报决定或许可决定(不予转报或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发卡企业依法进行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及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备案或者不在法定规定期限内备案的;
4.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其他权力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1.《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2023第3号,2023年12月15日,商务部第五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条:第三条 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2.《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186号):“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工作委托特许人住所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承担。”
3.《安徽省商务厅关于下放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备案权限的通知》:“一、下放范围  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备案工作委托企业注册地的设区市商务局承担;对跨省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备案初审(包括受理特许人提出备案登录号申请、发放登录号和网上审核)工作委托企业注册地的设区市商务局承担。(二)跨省特许人备案。在境内从事跨省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向特许人注册地设区市商务局提出申请,设区市商务局初审合格后,提交省商务厅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备案阶段责任: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准予备案;不符合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企业。
4.信息公开责任:定期公告已备案企业名录。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市级:跨省特许经营备案初审、省内特许经营备案
7 其他权力 自由技术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1〕第331号   国务院令〔2020〕第732号修订)第十八条: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申请书;(二)技术进口合同副本;(三)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
2.《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商务部〔2009〕第3号令)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四条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3.《关于授权合肥市外经贸局等部门对本区所辖企业技术进出口合同进行登记管理的通知》(皖外经贸技字〔2003〕 12号)。
4.《安徽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衔接落实省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皖商办政法函〔2014〕1099号 )附件2:省商务厅下放管理层级的省级行政权力目录中第4项将“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 下放至市局办理。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登记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登记(不予登记的书面告知企业)的决定。
4.送达责任:对准予登记的,制发、送达《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信息公开。
5.后期监管责任:加强人员管理和业务培训考核,督促企业网上申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其他权力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年度检查 1.《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20年第1号):决定废止《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经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修订)。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十七、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乡镇以下具备条件的地区建设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可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扩大成品油市场消费。(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应急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及《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皖商办运函〔2019〕765号)明确,指导各市建立健全包括“年度检查”在内的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是否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应告知理由,符合集体研究的,应当集体研究);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决定,公开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其他权力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1.《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
2.《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二〇二〇年第2号)第五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五条 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3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向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上传下列材料的电子文档:
(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信息表》。
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得拆解报废机动车。
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289号);回收拆解企业通过信息系统填写备案信息表并提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授权地(市)级/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信息系统中予以审核确认后,在信息系统为分支机构设立账号密码、填写编码,随后系统自动生成可打印的完整备案信息表,由回收拆解企业自行打印并交分支机构留存。
4.《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4.2.4  企业场地应具备拆解场地、贮存场地和办公场地。其中,拆解场地和贮存场地(包括临时贮存)的地面应硬化并防渗漏,满足GB50037防油渗地面要求。
4.2.7  拆解电动汽车的企业还应满足以下场地建设要求:a)具备电动汽车贮存场地、动力电池贮存场地和动力蓄电池拆卸专用场地。场地应设有高压警示、区域隔离及危险识别标志,并具有防腐防渗紧急收集池及专用容器,用于收集动力蓄电池等破损时泄漏出的电解液、冷却液等有毒有害液体。b)电动汽车贮存场地应单独管理,并保持通风。
5.安徽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及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商建〔2021〕54号)(二)加强分支机构管理。1.备案管理。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30日内通过信息系统向省商务厅备案,并上传以下材料电子文档:(1)分支机构《营业执照》;(2)《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信息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是否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公告,并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应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公开信息。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权力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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