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商务局行政权力与责任清单(2023年本)
序号 | 权利类型 | 权利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1 | 行政许可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 12.规范零售审批。各地在未出台当地审批管理规定之前,可参照此前审批条件执行。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条件应包括:申请主体应符合企业登记注册要求,按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网点应符合本地区成品油零售分销体系发展规划;站点设计、施工及其经营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是否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应告知理由,符合集体研究的,应当集体研究);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决定,公开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市级:市辖区内 |
调整规范 | |
2 | 行政审批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6月4日国务院620号令公布)第五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第七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安徽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2014年5月7日皖商办外经函〔2014〕366号修订)第二条:在安徽省注册的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经企业注册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是否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公告,并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应告知理由,符合集体研究的,应当集体研究);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公开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监督对外劳务合作,受理投诉。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申请予以批准; 5.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 6.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7.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有贪腐情形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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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审批 |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初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2.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24号令,2019年修正)第十二条: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十三条 拍卖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项目后,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由其换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将转报决定及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拍卖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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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权力 | 外派劳务项目合同备案 |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二十六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用工项目、国外雇主的有关信息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评议。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作出转报决定或许可决定(不予转报或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发卡企业依法进行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及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备案或者不在法定规定期限内备案的; 4.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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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权力 |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 1.《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2011年第5号令)第三条:第三条 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2.《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186号):“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工作委托特许人住所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承担。” 3.《安徽省商务厅关于下放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备案权限的通知》:“一、下放范围 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备案工作委托企业注册地的设区市商务局承担;对跨省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备案初审(包括受理特许人提出备案登录号申请、发放登录号和网上审核)工作委托企业注册地的设区市商务局承担。(二)跨省特许人备案。在境内从事跨省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向特许人注册地设区市商务局提出申请,设区市商务局初审合格后,提交省商务厅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备案阶段责任: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准予备案;不符合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企业。 4.信息公开责任:定期公告已备案企业名录。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市级:跨省特许经营备案初审、省内特许经营备案 | ||
6 | 其他权力 |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审核 | 1.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机构)或本地区所属企业、单位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2.《商务部关于2017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函〔2017〕314号)。 3.《安徽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办法》(〔2010〕1239号):“授予省辖市和部分县(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企业)网上注册审核、组织企业申报、审核上报、拨付资金、评估分析成效等管理工作。未被授权市、县(市)的相应管理工作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承担。” 4、《安徽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办法》(〔2010〕1239号):“授予省辖市和部分县(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企业)网上注册审核、组织企业申报、审核上报、拨付资金、评估分析成效等管理工作。未被授权市、县(市)的相应管理工作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承担。” 5、《安徽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办法》(〔2010〕1239号):“授予省辖市和部分县(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企业)网上注册审核、组织企业申报、审核上报、拨付资金、评估分析成效等管理工作。未被授权市、县(市)的相应管理工作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承担。”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是否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应告知理由,符合集体研究的,应当集体研究);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决定,公开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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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权力 | 自由技术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1〕第331号 国务院令〔2020〕第732号修订)第十八条: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申请书;(二)技术进口合同副本;(三)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 2.《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商务部〔2009〕第3号令)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四条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3.《关于授权合肥市外经贸局等部门对本区所辖企业技术进出口合同进行登记管理的通知》(皖外经贸技字〔2003〕 12号)。 4.《安徽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衔接落实省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皖商办政法函〔2014〕1099号 )附件2:省商务厅下放管理层级的省级行政权力目录中第4项将“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 下放至市局办理。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登记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登记(不予登记的书面告知企业)的决定。 4.送达责任:对准予登记的,制发、送达《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信息公开。 5.后期监管责任:加强人员管理和业务培训考核,督促企业网上申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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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权力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年度检查 | 1.《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20年第1号):决定废止《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经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修订)。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 3.《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及《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皖商办运函〔2019〕765号)明确,指导各市建立健全包括“年度检查”在内的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是否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应告知理由,符合集体研究的,应当集体研究);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决定,公开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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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确认 | 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国务院令416号)(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十七条:“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向海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以下简称签证机构),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是否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公告,并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应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公开信息。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权力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市级:市级行政区域内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 | ||
10 | 其他权力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 1.《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 2.《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二〇二〇年第2号)第五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五条 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3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向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上传下列材料的电子文档: (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信息表》。 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得拆解报废机动车。 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289号);回收拆解企业通过信息系统填写备案信息表并提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授权地(市)级/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信息系统中予以审核确认后,在信息系统为分支机构设立账号密码、填写编码,随后系统自动生成可打印的完整备案信息表,由回收拆解企业自行打印并交分支机构留存。 4.《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4.2.4 企业场地应具备拆解场地、贮存场地和办公场地。其中,拆解场地和贮存场地(包括临时贮存)的地面应硬化并防渗漏,满足GB50037防油渗地面要求。 4.2.7 拆解电动汽车的企业还应满足以下场地建设要求:a)具备电动汽车贮存场地、动力电池贮存场地和动力蓄电池拆卸专用场地。场地应设有高压警示、区域隔离及危险识别标志,并具有防腐防渗紧急收集池及专用容器,用于收集动力蓄电池等破损时泄漏出的电解液、冷却液等有毒有害液体。b)电动汽车贮存场地应单独管理,并保持通风。 5.安徽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及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商建〔2021〕54号)(二)加强分支机构管理。1.备案管理。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30日内通过信息系统向省商务厅备案,并上传以下材料电子文档:(1)分支机构《营业执照》;(2)《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信息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是否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公告,并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应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公开信息。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权力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新增 | ||
11 | 行政处罚 | 对发卡企业未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的处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6修正):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商务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由当事人签署意见,签名或者盖章;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应将案件退回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实施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等相关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当事人后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处理结果及法律依据,案情复杂,不能限期结束的,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依法给予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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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对发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6修正): 第二十九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 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应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 第三十八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商务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由当事人签署意见,签名或者盖章;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应将案件退回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实施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等相关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当事人后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处理结果及法律依据,案情复杂,不能限期结束的,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依法给予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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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商务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由当事人签署意见,签名或者盖章;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应将案件退回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实施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等相关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当事人后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处理结果及法律依据,案情复杂,不能限期结束的,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依法给予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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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处罚 | 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 1.立案阶段责任: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商务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由当事人签署意见,签名或者盖章;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应将案件退回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实施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等相关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当事人后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处理结果及法律依据,案情复杂,不能限期结束的,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依法给予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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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处罚 | 对零售商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 1.立案阶段责任: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商务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由当事人签署意见,签名或者盖章;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应将案件退回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实施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等相关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当事人后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处理结果及法律依据,案情复杂,不能限期结束的,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依法给予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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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处罚 | 对美容美发经营者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处罚 |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商务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由当事人签署意见,签名或者盖章;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应将案件退回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实施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等相关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当事人后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处理结果及法律依据,案情复杂,不能限期结束的,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依法给予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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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处罚 | 对餐饮经营者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处罚 |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餐饮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依法不予公开。 |
1.立案阶段责任: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商务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由当事人签署意见,签名或者盖章;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应将案件退回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实施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等相关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当事人后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处理结果及法律依据,案情复杂,不能限期结束的,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依法给予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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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处罚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 第九条 家庭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 第三十二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商务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由当事人签署意见,签名或者盖章;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应将案件退回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实施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等相关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当事人后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处理结果及法律依据,案情复杂,不能限期结束的,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依法给予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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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处罚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 第十条 家庭服务机构须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接受并协调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商务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由当事人签署意见,签名或者盖章;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应将案件退回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实施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等相关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当事人后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处理结果及法律依据,案情复杂,不能限期结束的,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依法给予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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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处罚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 第十一条 家庭服务机构应按照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 第二十六条 商务部建立家庭服务业信息报送系统。家庭服务机构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具体报送内容由商务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商务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由当事人签署意见,签名或者盖章;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应将案件退回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实施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等相关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当事人后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处理结果及法律依据,案情复杂,不能限期结束的,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依法给予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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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处罚 | 对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 第十二条 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二)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三)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 (四)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 (五)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 (六)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
1.立案阶段责任: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商务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由当事人签署意见,签名或者盖章;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应将案件退回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实施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等相关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当事人后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处理结果及法律依据,案情复杂,不能限期结束的,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依法给予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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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处罚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十三条 从事家庭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应当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服务合同。 第十四条 家庭服务合同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家庭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和家庭服务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技能培训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消费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服务地点、内容、方式和期限等。 (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形式。 (四)各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十五条 家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涉及家庭服务员利益的服务合同内容,应允许家庭服务员查阅、复印家庭服务合同,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商务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由当事人签署意见,签名或者盖章;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应将案件退回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实施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等相关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当事人后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处理结果及法律依据,案情复杂,不能限期结束的,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依法给予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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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七条 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应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品名、商标、型号、出售人原始购买凭证或者出售人身份信息等。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应当包括产品的收购登记信息,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和后配件的商标、生产者信息等情况。 第十五条 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如实记录市场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 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商务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由当事人签署意见,签名或者盖章;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应将案件退回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实施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等相关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当事人后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处理结果及法律依据,案情复杂,不能限期结束的,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依法给予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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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旧电器电子产品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出售人应当在出售前妥善处置相关信息,经营者收购上述产品前应作出提示。 退出使用的涉密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流通活动应当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 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 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严禁经营者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应当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旧电器电子产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经营者应依法履行三包责任。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统计工作,经营者应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商务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由当事人签署意见,签名或者盖章;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应将案件退回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实施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等相关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当事人后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处理结果及法律依据,案情复杂,不能限期结束的,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依法给予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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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第十条 禁止经营者收购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 (一)依法查封、扣押的; (二)明知是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 (三)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购的。 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销售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 (一)丧失全部使用功能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条件的; (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销售的。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商务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由当事人签署意见,签名或者盖章;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应将案件退回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实施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等相关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当事人后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处理结果及法律依据,案情复杂,不能限期结束的,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依法给予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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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二条?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第十七条?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 第二十一条?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供应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或者停止销售的车型,并保证其后至少10年的配件供应以及相应的售后服务。 第二十三条?供应商发生变更时,应当妥善处理相关事宜,确保经销商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的,应当将客户、车辆资料和维修历史记录在授权合同终止后30日内移交给供应商,不得实施有损于供应商品牌形象的行为;家用汽车产品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时,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在供应商的配合下变更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供应商、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应当保证为消费者继续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 第二十四条?供应商可以要求经销商为本企业品牌汽车设立单独展区,满足经营需要和维护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但不得对经销商实施下列行为: (一)要求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 (二)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但双方在签署授权合同或合同延期时就上述内容书面达成一致的除外; (三)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 (四)限制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 (五)要求承担以汽车供应商名义实施的广告、车展等宣传推广费用,或者限定广告宣传方式和媒体; (六)限定不合理的经营场地面积、建筑物结构以及有偿设计单位、建筑单位、建筑材料、通用设备以及办公设施的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搭售未订购的汽车、配件及其他商品; (八)干涉经销商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以及其他属于经销商自主经营范围内的活动; (九)限制本企业汽车产品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 第二十五条?供应商制定或实施营销奖励等商务政策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供应商应当向经销商明确商务政策的主要内容,对于临时性商务政策,应当提前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告知;对于被解除授权的经销商,应当维护经销商在授权期间应有的权益,不得拒绝或延迟支付销售返利。 第二十六条?除双方合同另有约定外,?供应商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售区域内不得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汽车。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商务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由当事人签署意见,签名或者盖章;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应将案件退回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实施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等相关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当事人后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处理结果及法律依据,案情复杂,不能限期结束的,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依法给予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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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第十五条?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应当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 发票。 第十八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 第二十条?供应商应当向经销商提供相应的营销、宣传、售后服务、技术服务等业务培训及技术支持。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本企业网站或经营场所公示与其合作的售后服务商名单。 第二十七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设立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按前款规定备案基本信息。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汽车销售数量、种类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经销商应当建立销售汽车、用户等信息档案,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区域销售动态、用户要求和其他相关信息。汽车销售、用户等信息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商务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由当事人签署意见,签名或者盖章;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应将案件退回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实施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等相关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当事人后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处理结果及法律依据,案情复杂,不能限期结束的,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依法给予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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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处罚 | 对洗染经营者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 1.立案阶段责任: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商务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由当事人签署意见,签名或者盖章;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应将案件退回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实施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等相关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当事人后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处理结果及法律依据,案情复杂,不能限期结束的,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依法给予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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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处罚 | 对特许人未依照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
1.立案阶段责任: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商务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由当事人签署意见,签名或者盖章;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应将案件退回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实施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等相关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当事人后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处理结果及法律依据,案情复杂,不能限期结束的,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依法给予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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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处罚 |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处罚 | 对特许人不具备规定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处罚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商务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由当事人签署意见,签名或者盖章;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应将案件退回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实施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等相关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当事人后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处理结果及法律依据,案情复杂,不能限期结束的,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依法给予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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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处罚 | ||||||||
31 | 行政处罚 | 对特许人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 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第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
1.立案阶段责任: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商务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由当事人签署意见,签名或者盖章;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应将案件退回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实施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等相关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当事人后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处理结果及法律依据,案情复杂,不能限期结束的,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依法给予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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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处罚 | 对特许人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 第二十一条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第二十八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
1.立案阶段责任: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商务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由当事人签署意见,签名或者盖章;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应将案件退回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实施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等相关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当事人后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处理结果及法律依据,案情复杂,不能限期结束的,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依法给予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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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处罚 | 对特许人违反《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商务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由当事人签署意见,签名或者盖章;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应将案件退回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实施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等相关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当事人后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处理结果及法律依据,案情复杂,不能限期结束的,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依法给予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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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处罚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十九条 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商务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由当事人签署意见,签名或者盖章;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应将案件退回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实施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等相关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当事人后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处理结果及法律依据,案情复杂,不能限期结束的,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依法给予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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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处罚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对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的处罚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二十一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一)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二)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三)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 1.立案阶段责任: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商务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由当事人签署意见,签名或者盖章;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应将案件退回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实施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等相关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当事人后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处理结果及法律依据,案情复杂,不能限期结束的,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依法给予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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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的处罚 | ||||||||
对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的处罚 | ||||||||
36 | 行政处罚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处罚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二十二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商务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由当事人签署意见,签名或者盖章;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应将案件退回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实施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等相关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当事人后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处理结果及法律依据,案情复杂,不能限期结束的,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依法给予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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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处罚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的处罚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二十三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1.立案阶段责任: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商务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由当事人签署意见,签名或者盖章;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应将案件退回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实施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等相关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当事人后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处理结果及法律依据,案情复杂,不能限期结束的,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依法给予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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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的处罚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前款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 1.立案阶段责任: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商务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由当事人签署意见,签名或者盖章;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应将案件退回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实施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等相关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当事人后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处理结果及法律依据,案情复杂,不能限期结束的,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依法给予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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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对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处罚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商务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由当事人签署意见,签名或者盖章;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应将案件退回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实施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等相关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当事人后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处理结果及法律依据,案情复杂,不能限期结束的,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依法给予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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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已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处罚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回收拆解企业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已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商务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由当事人签署意见,签名或者盖章;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应将案件退回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实施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等相关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当事人后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处理结果及法律依据,案情复杂,不能限期结束的,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依法给予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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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或者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的处罚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或者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 1.立案阶段责任: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商务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由当事人签署意见,签名或者盖章;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应将案件退回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实施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等相关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当事人后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处理结果及法律依据,案情复杂,不能限期结束的,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依法给予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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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或者录像保存不足1年的处罚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或者录像保存不足1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商务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由当事人签署意见,签名或者盖章;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应将案件退回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实施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等相关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当事人后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处理结果及法律依据,案情复杂,不能限期结束的,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依法给予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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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处罚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商务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由当事人签署意见,签名或者盖章;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应将案件退回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实施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等相关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当事人后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处理结果及法律依据,案情复杂,不能限期结束的,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依法给予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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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行政处罚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对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 第四十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 |
1.立案阶段责任: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商务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由当事人签署意见,签名或者盖章;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应将案件退回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实施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等相关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当事人后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处理结果及法律依据,案情复杂,不能限期结束的,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依法给予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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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 | ||||||||
对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的处罚 | ||||||||
45 | 行政处罚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处罚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十一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 1.立案阶段责任: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商务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由当事人签署意见,签名或者盖章;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应将案件退回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实施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等相关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当事人后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处理结果及法律依据,案情复杂,不能限期结束的,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依法给予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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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处罚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对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 第四十二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 |
1.立案阶段责任: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商务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由当事人签署意见,签名或者盖章;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应将案件退回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实施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等相关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当事人后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处理结果及法律依据,案情复杂,不能限期结束的,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依法给予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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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照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处罚 | ||||||||
对未依照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处罚 | ||||||||
47 | 行政处罚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等六种情形的处罚 | 对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 第四十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一)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四)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五)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 (六)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 有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商务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由当事人签署意见,签名或者盖章;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应将案件退回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实施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等相关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当事人后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处理结果及法律依据,案情复杂,不能限期结束的,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依法给予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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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 | ||||||||
对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 | ||||||||
对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
对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的处罚 | ||||||||
对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处罚 | ||||||||
48 | 行政处罚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等四种情形的处罚 | 对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 第四十五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不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合同未载明本条例规定的必备事项,或者在合同备案后拒不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正合同必备事项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商务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由当事人签署意见,签名或者盖章;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应将案件退回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实施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等相关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当事人后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处理结果及法律依据,案情复杂,不能限期结束的,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依法给予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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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
对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处罚 | ||||||||
对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
49 | 行政处罚 | 对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3号)第十一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二)按照本规定确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对象,建立健全交易、交收、结算、仓储、信息发布、风险控制、市场管理等业务规则与各项规章制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公开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变更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应当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公示。 第十三条 商品现货市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市场风险。 第十四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采取合同约束、系统控制、强化内部管理等措施,加强资金管理力度。 市场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或挪用交易者的资金。 第十五条 鼓励商品现货市场创新流通方式,降低交易成本;建设节能环保、绿色低碳市场。 第十六条 鼓励商品现货市场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建立互联网交易平台,开展电子商务。 第十七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商品信息发布制度,公布交易商品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产地等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十八条 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开展交易活动的,市场经营者应当实时记录商品仓储、交易、交收、结算、支付等相关信息,采取措施保证相关信息的完整和安全,并保存五年以上。 第十九条 市场经营者不得擅自篡改、销毁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经营信息与资料。 第二十三条 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商务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由当事人签署意见,签名或者盖章;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应将案件退回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实施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等相关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当事人后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处理结果及法律依据,案情复杂,不能限期结束的,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依法给予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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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行政处罚 |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十四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商务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由当事人签署意见,签名或者盖章;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应将案件退回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实施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等相关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当事人后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处理结果及法律依据,案情复杂,不能限期结束的,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依法给予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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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三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商务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由当事人签署意见,签名或者盖章;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应将案件退回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实施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等相关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当事人后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处理结果及法律依据,案情复杂,不能限期结束的,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依法给予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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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行政处罚 | 对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商务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由当事人签署意见,签名或者盖章;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应将案件退回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实施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等相关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当事人后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处理结果及法律依据,案情复杂,不能限期结束的,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依法给予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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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处罚 | 《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生产、销售供未成年人使用的食品、药品、用具、玩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商务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由当事人签署意见,签名或者盖章;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此阶段若证据不足时,应将案件退回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实施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等相关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当事人后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处理结果及法律依据,案情复杂,不能限期结束的,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依法给予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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