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农贸市场、超市、药店等商业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导则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市商务局发布时间:2020-02-10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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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商业公共场所:

按照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7号通告要求,为全面落实我市商业公共场所新冠肺炎防控措施,结合实际,特制定《全市商业公共场所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导则》,请遵照执行。

1、必须减少进出口,只能设置一个进出口通道。

2、必须在入口处放置消毒脚垫。

3、必须配备一台以上体温测量仪。

4、所有工作人员和进店顾客必须测量体温,全程佩戴口罩,对未佩戴口罩或体温超过37.3℃的顾客或工作人员一律不准入内。

5、必须每天消毒不低于1次/2小时,有专人负责,有消毒记录。

6、必须张贴温馨提示,提示中要有科学防控知识、防控指挥部通告和营业时间调整提示(营业时间为:上午8:00-晚上19:00)。

7、必须建立工作人员健康登记台账。

8、不能做到以上规定要求的,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必须依规予以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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